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09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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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宝鸡县设立宝鸡市陈仓区调整宝鸡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4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