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范化,保证规章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和规程、标准等规章。
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必须与内容相符。
对某一方面公安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方面公安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办法”;对执行某一项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作的具体规定,称“细则”或“规则”;对某一方面公安工作所作的技术规范,称“规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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