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
-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2016年)
-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
- 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2015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