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1999年)
- 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2008年)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 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