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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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2001年)
-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