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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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2016年)
- 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