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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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
-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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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