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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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定山东省与河南省金堤河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及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