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2002年)
-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20年)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