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配套文件,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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