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2022年)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
-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0年)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