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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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
-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
-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 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
- 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