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2025年)
-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马鞍山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