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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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并调整宜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07年)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2014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