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2017年)
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公布)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8月30日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 关于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