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8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商务部令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门诊部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可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
二、
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门诊部的,由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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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