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
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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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北鄂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8年)
- 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1年)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