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
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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