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为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规章清理工作,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一)
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
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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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5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