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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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2012年)
-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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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