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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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1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06年)
-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通知药品监管局(2000年)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