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原则同意《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伊春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旅游城市和黑龙江省东北部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伊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结合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逐步把伊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
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239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林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和中心林场,优化村镇、林场布局,引导林区人口向城镇、中心林场集中,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伊春与周边城市协调联动,发挥口岸城市作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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