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年)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最高检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年)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
- 国务院关于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批复(2002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