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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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海上船舶和平台志愿观测管理规定(2014年)
- 卫生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通知(1996年)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常发用电秩序的紧急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