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
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省(区、市)、市(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地)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地)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直辖市可只设本级基金,由其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副省级市参照市(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2006年)
-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