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常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苏政发〔2014〕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常州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文化底蕴深厚,街区特色鲜明,城区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
你省及常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常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5年6月1日
-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2010年)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才兴粮”的实施意见(2018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