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维护国家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贵安新区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2024年)
-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2000年)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