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江苏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交汇点,是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的重要地区。《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二、
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江苏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7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34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82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95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6.1%;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62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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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方向的联合声明(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确定三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