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2010年)
一、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
(一)
基本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主动公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除外);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严格信息审查和批准程序。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事(服务)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维权。
(二)
重点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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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 “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2016年)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年)
- 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7号(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