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波港口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16年)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200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