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98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一)。
二、
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9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二)。
三、
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再适用,在此之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办结的有关案件除依法需要纠正的外,不作变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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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1990年)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2014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10月30日答记者问(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