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
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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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 中俄联合声明(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
- 贷款通则(1996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