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
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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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甘其毛都口岸扩大对外开放的批复(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