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2021年)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要求,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
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9月15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地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
国 务 院 文 件 规 定 目 录
-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批复(2001年)
-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医保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18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