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利率互换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换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连接,参与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和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机制安排。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互换通”,即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清算、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
“南向互换通”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北向互换通”遵循内地与香港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清算、结算活动遵守交易、清算、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并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北向互换通”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展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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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
-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