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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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葡萄牙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2005年)
-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14年)
-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