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扣押物品,是指在查办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过程中扣押的物品。包括:
(一)涉嫌犯罪和非法所得的款物;
(二)作案工具和其它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三)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三条
扣押物品应当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对扣押款物应设专用账户和保管室,实行账与款物分人管理,严格出入库和收付手续。
保管室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应配置保险柜、物品架等防护管理设备。
封存扣押物品所用的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由院统一印制、编号,由业务部门保管使用。领用时要严格登记手续。
第四条
业务部门扣押物品后,一般应在当天或次日移交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业务部门可安排人员暂时保管,但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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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 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
-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年)
-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