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扣押物品,是指在查办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过程中扣押的物品。包括:
(一)涉嫌犯罪和非法所得的款物;
(二)作案工具和其它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三)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三条
扣押物品应当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对扣押款物应设专用账户和保管室,实行账与款物分人管理,严格出入库和收付手续。
保管室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应配置保险柜、物品架等防护管理设备。
封存扣押物品所用的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由院统一印制、编号,由业务部门保管使用。领用时要严格登记手续。
第四条
业务部门扣押物品后,一般应在当天或次日移交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业务部门可安排人员暂时保管,但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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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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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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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2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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