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4年)
为了惩治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