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4年)
为了惩治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 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 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2003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2014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5年)
-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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