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第三条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和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重大问题,加强对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的指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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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 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