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
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7号(2013年)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YYYY年MM月)
-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
-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7年)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YYYY年MM月)
-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