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出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有序推动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基于专业优势和服务能力,规范审慎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
- 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2016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