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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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发行工作的通知(2000年)
-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