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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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