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再制造相关行为的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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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吕梁地区设立地级吕梁市的批复(2003年)
- 关于推进印刷业绿色化发展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 关于云南省中甸县更名为香格里拉县的批复(2001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