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再制造相关行为的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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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2007年)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