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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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牟新生等27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9年)
-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