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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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的批复(2007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