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2017年)
-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2017年)
-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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