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目标原则
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
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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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2006年)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 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201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201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