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为进一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至1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的庭长、具有涉外商事审判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海事法院院长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200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发表了书面讲话,副院长万鄂湘到会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2001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讨论了进一步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会议达成以下共识,并形成纪要:
一、 关于案件管辖
1.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前述规定。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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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
- 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公布“十五”期间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名单(2001年)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2021年)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计署广电总局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2022年)
-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