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7年)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
- 民航局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4年)
-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