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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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8月)
-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
-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2009年)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2021年)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