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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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
-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 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