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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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
- 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7月)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