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18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
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