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总监考人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总监考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
- 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考核评价试行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1999年)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年)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2016年)
- 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