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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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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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0年)
- “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4年)
-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