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涉及地方铁路运营事项的,国家铁路局采取审查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参与审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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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2006年)
-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