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2009年)
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以下简称国有股东)行为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做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表率。国有股东要坚持守法诚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
切实强化信息披露责任。因自身行为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异动的重要信息,国有股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保证相关信息公开的及时与公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严禁国有股东相关人员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三、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严格履行股东义务。在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的相关行为决策或实施过程中,国有股东要依法处理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同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决策、信息披露、申请报告等程序,不得暗箱操作、违规运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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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1999年)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2018年)
-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6年)
-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