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2009年)
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以下简称国有股东)行为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做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表率。国有股东要坚持守法诚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
切实强化信息披露责任。因自身行为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异动的重要信息,国有股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保证相关信息公开的及时与公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严禁国有股东相关人员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三、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严格履行股东义务。在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的相关行为决策或实施过程中,国有股东要依法处理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同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决策、信息披露、申请报告等程序,不得暗箱操作、违规运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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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的批复(2001年)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