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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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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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4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邓炳强、卢伟聪职务任免的通知……国务院(2019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2002年)
- 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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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