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要求,服务于钢铁、汽车、电子信息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对企业(含各类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自用进口的用于生产、研发或展览等技术水平较高、数量合理、仍有较长使用年限的旧机电设备,实行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 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证件申领手续
(一)
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且不需装船前预检验的旧机电设备,企业可凭进口合同等资料直接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若需进行装船前预检验,仍按现有规定办理。办理时限均不超过5个工作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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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义乌市深化国际贸易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函(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