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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