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时冻结全国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国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普查前必须对行政区划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和地址编码。为保证普查区域的划分和地址编码相对稳定,以利于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工作暂时冻结。
二、
在暂时冻结期间,各级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的准备工作可继续进行,冻结期满后,仍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六日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关于共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