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时冻结全国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国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普查前必须对行政区划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和地址编码。为保证普查区域的划分和地址编码相对稳定,以利于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工作暂时冻结。
二、
在暂时冻结期间,各级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的准备工作可继续进行,冻结期满后,仍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六日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年)
- 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