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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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