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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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2015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2023年)
-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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